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9民初13043号 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887577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N21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与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星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48854.37元及按日万分之一计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8854.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计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7日签订了《朗诗绿色集团重庆蔡家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重庆蔡家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提供空调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暂定总价为865346.63元,最终依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供货及施工安装义务。工程于2018年7月8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23日完成审计,最终结算金额为977087.38元。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928233.01元,尚欠质保金48854.37元未付。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开始计算,即从2019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为质量保修期。质保期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质保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质保金未果,起诉来院。 被告星德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朗诗绿色集团重庆蔡家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朗诗绿色集团重庆蔡家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暖通空调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第一章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5.1本合同采取施工图范围内综合单价包干及措施费包干的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865346.63元,最终依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第二章施工合同条款。第四条甲方代表。4.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责。第十条工程进度款支付。10.3本工程设备进场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款。10.5工程调试完成经项目监理、工程部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于30个日历天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作为工程款。1.6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结算资料(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如乙方提交资料缺失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移交甲方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结算确认完毕后30个日历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前需提供含质保金额度的全额发票。10.7最终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2年。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1甲方违约责任:在乙方没有履约瑕疵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第一条保修期限。1.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年。1.3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制。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8年7月8日,原告形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验收情况/结果为空调运行正常。验收单位签字一栏,建设单位处签有“验收合格,专业工程师***”的字样。 2020年6月23日,四川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作出川新盛基字2020第[19]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涉案项目一审审核金额为980639.31元,二审审核金额为977087.38元。被告成本核算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审核认定表上签字。 原告形成了《质保到期维修确认单》,载明涉案项目质保期为2020年9月26日结束。该确认单有物业公司及房修中心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另原告陈述其已开具了金额为977087.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28233.0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朗诗绿色集团重庆蔡家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到庭应诉,怠于行使举证权利和质证的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根据原告举示的报告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结算款为977087.38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款928233.01元,尚欠质量保证金为48854.37元(977087.38元-928233.01元),也即977087.38元×5%。按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即2019年1月8日起计算2年,故涉案工程质保期于2021年1月7日届满。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48854.37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48854.3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退还,还应按合同约定从逾期3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质保金48854.37元以及按日万分之一计资金占用利息(以48854.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计至付清款项时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8854.37元以及按日万分之一计资金占用利息(以48854.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计至付清款项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26元,减半收取566.13元,由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