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山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6138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伍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因原告四川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法定期限内申请撤诉,故不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