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县坤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财保260号 申请人:剑阁县坤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剑门***都10栋5-503号。 被申请人: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7号。 申请人剑阁县坤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花牌坊支行,帐号为4402********的银行存款在6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由广元市昭化区立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花牌坊支行,帐号为4402********的银行存款在6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坤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