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1952号
原告:渠县乾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长德商贸城C区7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6M7W225。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413927。法定代表人:***。
原告渠县乾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渠县乾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渠县乾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