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熊 东
审判员 张梓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