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熊 东

审判员 张梓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