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川0723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被执行人: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石龙大道**
本院在执行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网络和传统查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