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3914号
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特别授权),系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系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