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88号
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公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代林,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光,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2447元,减半收取6223.5元由原告汶川县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红英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