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8255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沈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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