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民终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新能源(黄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湖北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新能源(黄梅)有限公司、康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7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