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碧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531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XX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XX建筑公司、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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