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38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重庆市涪陵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4982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