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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龙、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民初20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被告:辽阳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喀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胜利路53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辽阳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