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5473号 原告:***,男,藏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兴平路100号住业大厦1栋7楼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