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833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