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4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英,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系***的配偶。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优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华路12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隆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层18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舟公司)、被上诉人成都优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隆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先舟公司均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先舟公司均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与先舟公司两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