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6006号
原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4楼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锦城苑B-A-4。
法定代表人:马念力。
原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