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02民初3901号
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59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凤凰大街一段175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6704567523。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9元,退还原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