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行审3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6154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62256071550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渝合交执罚〔2020〕7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14000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已经履行处罚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销该强制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撤销渝合交执罚渝合交执罚〔2020〕7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洪 川
审 判 员 曹 娜
审 判 员 刘 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丽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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