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6071550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省银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翔***检察院技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21MA62B8PB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KETB1R。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银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622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30228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银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四川省银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548425元;二、四川省银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753862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恢48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