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910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
被告: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中新国际城三区底商10-1-1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汇展香格里拉北塔175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农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60715506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2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2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