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252号
申请人: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翔安东路2889号217室之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3B11K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6071550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海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3253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058217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创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创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53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创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3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