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03民初453号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与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70000元;2、判决支付违约金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将位于绵阳市的杨家水务分公司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16000元,2017年7月10日工程竣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移交证书》。2017年6月2日签订《设备移交清单》。截止起诉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下欠7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拖欠工程款是企业经营上出现了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14日,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将位于绵阳市的杨家水务分公司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16000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30000元,验收合格、设备投运一周内支付81000元,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付清。合同并约定,认可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发生的损失,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2017年6月2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移交证书》。2019年8月26日,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催款函,指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但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除已付工程款46000元之外,还欠70000元未支付,要求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2日前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将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因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四川拓天电气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且完成了竣工验收和交付,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完毕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0000元; 二、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8元,由被告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