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800号 原告***,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