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黄某;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728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吉公村1006号,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154号6栋7单元6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号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镇柏杨村6组10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 被告:四川顶派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B9J0D5H。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李***,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高院镇忠义山村6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79********。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顶派鼎劳务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