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吉公村10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顶派鼎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高院镇忠义山村6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79********。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顶派鼎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