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1号16栋1单元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