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1号16栋1单元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