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某、四川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3民初983号 原告:董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四川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董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