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3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舒克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华侨城·创想中心1幢2单元718号。
法定代表人:XX远。
成都中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川0193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二环路北一段支行44×××51账户内存款35万元;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和盛西街88号24栋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业务件号:权3235037)价值35万元的部分。成都中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中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所有的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二环路北一段支行44×××51账户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和盛西街88号24栋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业务件号:权3235037)价值350000元的部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