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1民初14640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道路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官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道路运输队与被告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道路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道路运输队自愿承担;诉讼保全费1611元,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道路运输队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