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2民初202号
原告: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85.92元,减半收取计10,892.96元,由湖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