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财保33号
申请人:***,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251641元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在25164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月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