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3民初400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某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四川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西安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孙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孙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