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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5661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88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