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3286号
原告:四川某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龙某,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四川某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第三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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