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025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为执行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法院作出的(2019)川1025民初13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工程款10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7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5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1025执738号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