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肖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军,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中山**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宋家镇甘家寺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游建斌。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川10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54990.37元、违约金204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759830.37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7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