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3单****。
法定代表人:肖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中山**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宋家镇甘家寺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游建斌。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川10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54990.37元、违约金204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759830.37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限公司银行存款61811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标的款61811元,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698019.37元及利息。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有价证券及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多多良种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传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