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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奈德高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45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8元,减半收取计58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