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45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8元,减半收取计58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