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洋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623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945341.92元及利息(利息以2541177.18元为基数,按年化4.65%从2025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以404164.74为基数,按年化4.65%从自202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以上两项利息暂计至2025年2月20日合计共15695.27元);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4日,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双方在广西柳州市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四司设物合(2024)801号),双方就柴油买卖约定了具体物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验收,货款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按期交付标的物447.6吨,被告逾期未付款2945341.92元。原告自2025年1月3日至今通过微信方式多次进行了催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物品为采油,用于西宁至成都铁路四川段工程项目建设,本案的柴油供给是用于铁路项目建设,故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由于西成铁路四川段作为成都局集团辖区内的新建铁路工程,应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柴油,使用项目为西宁某成都铁路四川段工程指挥部,交货地点为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某各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用于“西宁某成都铁路四川段工程指挥部”,属于涉及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纠纷;而西宁至成都铁路四川段位于四川省境内,根据上述规定,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