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7142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