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0247号
原告:重庆市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原告重庆市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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