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5232号
原告:何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被告申请追加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不同意追加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追加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第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38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止,向被告供应砖渣,货款合计553850元。被告承诺付款方式为月结。被告已支付货款3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338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个人没有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经核实,从原告处购买砖渣的购买者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被告与某公司签订的是《机械作业合同》,且在合同附件一综合单价表中第七项,被告仅是对于“铺料、培肩、碾压”进行综合支付,并不承担砖渣的采购费用。若为被告真实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或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必然需要原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及开具对应税票,被告作为央企每一笔的买卖均是国有资产,因此是需要合同及发票才能进行账面的往来。且原告所主张的戴某亦没有被告的授权,也不是被告的员工。因此,被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并没有与原告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不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没有答辩。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第三人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双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公司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然表人、股东为戴某。
戴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的配偶卢某购买砖渣、水泥块等货物,原告按其指示送货至。
2022年2月至10月期间,卢某通过微信陆续向戴某发送送货单、运输单。同年10月6日,卢某向戴某主张2月至8月的货款合计553850元,称5月19日转账70000元,8月25日转账100000元,还剩383850元。2023年1月20日,卢某称收到150000元。同年4月17日,卢某向戴某主张剩余货款233850元。
另查明一,2022年5月19日,戴某向原告转账70000元。2022年8月25日,戴某向原告转账100000元。2023年1月20日,某公司向原告转账150000元。2024年2月7日,戴某向原告转账150000元。
另查明二,2021年12月17日,被告(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某有限公司机械作业合同》,约定乙方向某联络线便道、平台填筑工程提供机械作业,施工现场为标某联络线,乙方委派的合同负责人为戴某。合同附件一为《广某联络线便道、平台填筑工程劳务作业项目综合单价表》,项目包括填筑砖渣、水泥块等,该两项工作的内容包括铺料、培肩、碾压。
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货款尚余83850元未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辩称原告的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某公司,并非被告。对此,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案涉砖渣、水泥块系由戴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的配偶卢某购买,原告按其指示送货至,卢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送货单据并与其进行对账,而已付货款亦由戴某、某公司支付予原告。再结合被告举证的机械作业合同,某公司向被告承建的广湛铁路站前2标项目提供机械作业服务,合同负责人为戴某,作业内容包含填筑砖渣、水泥块等,且该两项工作的内容包括铺料、培肩、碾压。由此可见,某公司系因履行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机械作业合同之需要,由合同负责人戴某(同时也是某公司的法定然表人、股东)向原告采购砖渣、水泥块等用于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故原告的买卖合同相对方应为某公司,而非被告。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货款的付款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4807.75元(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