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3974号
原告:尤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崔某某、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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