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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3974号 原告:尤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崔某某、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