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民终3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岳池公司一审全部诉请;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支付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交税费15,653.67元(11%的增值税率)和自2016年12月24日以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6136元(按2016年12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年以上4.9%暂计算8年);3.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交付经供电局签认后的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迀移工程一式三套完整档案资料;4.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5.请求判令岳池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应予以认定,该《情况说明》系打印稿,上面没有***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也没有出庭作证,根本无法认定上面签名是***亲笔所签。2.该项目己经过去了8年,***只是一个农民工,又不是鸿源公司财务,情况说明的内容对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记得非常精确,完全与常理不符。3.鸿源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了业主方三亚论坛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付款157,959.75元给鸿源公司。这完全与《情况说明》内容不符。二、岳池公司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1.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在2016年就已经竣工验收,迄今已过8年,岳池公司从未向鸿源公司提出过付款请求,该案已过诉讼时效。2.一审判决把虚假的《情况说明》作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依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3.鸿源公司在三亚的保利海棠项目、中铁置业项目和三亚财经论坛项目3个工程项目都转包给了岳池公司。这三个项目都是2016年的工程,三个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都是岳池公司办理的,岳池公司早在2016年就知道业主方已经付了款的。三、一审判决剥夺了鸿源公司应当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错误。1.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含税价工程款总计高达16,862,809.12元,其中保利海棠项目6,450,000元,中环广场项目10,250,000元,三亚财经论坛项目162,809.12元,仅由岳池公司的挂靠人***向鸿源公司支付了极少部分税金。鸿源公司出于自保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岳池公司本案的工程款是完全合法合理的。2.另案岳池公司起诉鸿源公司中铁置业项目一案中,岳池公司在2022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实了本案所涉的工程款作为税金予以扣除。四、鸿源公司在一审的反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1.一审认定了岳池公司诉求的工程款162,809.12元是含税包干价,不是非含税包干价。鸿源公司诉求岳池公司支付代交税费15,653.67元及利息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一是11%的增值税发票是法定的,并非双方可以约定的。且鸿源公司开具给业主方的也是11%的增值税发票。二是至今岳池公司没有向翔宇公司开具过一张发票,而由翔宇公司通过扣除税金的方式代开发票也是可以的。三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含税价。一审判决的含税价工程款变成了非含税价工程款,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所以,鸿源公司诉求岳池公司支付代交税费及利息应当得到支持。2.岳池公司应交付工程档案材料。一是业主与鸿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档案资料的交付,鸿源公司与岳池公司也约定了档案资料的交付。交付一式三份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岳池公司的合同义务。二是三亚市供电局工程建设部出具的无项目竣工资料与事实不符。三是没有工程档案资料也完全违背常理。3.岳池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一是鸿源公司与岳池公司约定的合同工期为10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没有实际开工令。双方一致认定竣工验收日为2016年5月18日,因此岳池公司实际工期相较合同约定工期延误了18天。二是鸿源公司(甲方)和岳池公司(乙方)所订合同的4.2.8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与质检站和供电局的保建、验收事宜,否则每延迟一天岳池公司必须向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据此约定,岳池公司应支付鸿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0,000元(5000元/天×18天)。为此,鸿源公司特依法上诉,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岳池公司辩称,一、关于诉讼时效。鸿源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认可欠付本案工程款162,809.12元,但对税金有异议(见一审庭审笔录第6页第一行),故鸿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抗辩观点无理。由于鸿源公司与岳池公司约定“5.2.1鸿源公司在收到业主款项后7个工作日后支付工程款”,基于鸿源公司的优势地位,除非鸿源公司主动向岳池公司告知:鸿源公司是无法了解到具体情况的。岳池公司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本案中很明显岳池公司的诉求未超诉讼时效。另外,岳池公司从未同意就本案的工程款抵扣双方之间其他项目的税金。二、关于税金问题。鸿源公司一审主张由岳池公司支付代交税费15,653.67元。此项税费成本系鸿源公司基于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鸿源公司与岳池公司亦未约定此项税费由岳池公司承担,而且缴纳税费也是岳池公司的法定义务,两个合同的合同款项也不一致。三、一审已经认定,三亚市供电局并无相应的竣工资料,鸿源公司该项主张理应不予支持。四、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一)鸿源公司施工代表***出具情况说明,称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未予延期;(二)双方合同中对于开工期间有了初步约定,同时也约定具体以开工令为准,鸿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三)根据鸿源公司与案外人三亚论坛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论坛中心公司”)的合同,若工程延期,也应当按照5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延误违约金,但鸿源公司从未向案外人支付过延误违约金,也未提交过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工程延误的事实。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鸿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岳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鸿源公司立即向岳池公司支付工程款162,809.12元;2.判令鸿源公司立即向岳池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47,588.88元,实际计算利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8月16日起以162,809.1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利息至2023年12月13日为47,588.88元;3.案件受理费由鸿源公司负担。
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支付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交税费15,653.67元(11%的增值税率)和自2016年12月24日以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6136元(按2016年12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年以上4.9%暂计算8年);2.判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交付经供电局签认后的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一式三套完整档案资料;3.判令岳池公司向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4.诉讼费用由岳池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论坛中心公司与鸿源公司签订《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约定,论坛中心公司将位于三亚海棠湾海棠广场北侧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发包给鸿源公司施工建设,合同总价为192,809.12元,鸿源公司指定***为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2016年4月,鸿源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高压外电工程部分工作内容转包给岳池公司,并签订《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施工内容包括:迁移原有论坛中心海棠湾环网柜1台,制作环网柜基础1座,新设接地装置1套,改接并增加敷设YJV22-8.7/3*300电力电缆2回计132米,YJV22-8.7/3*35电力电缆1回计66米;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等。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壹拾陆万贰仟捌佰零玖元壹角贰分(162,809.12元);合同还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送电之日起10天内,岳池公司应向鸿源公司提交经供电局签认后的一式三套完整的工程档案。鸿源公司指派***为其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施工供电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另查明,2023年12月4日,鸿源公司施工代表***向岳池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价162,809.12元,岳池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了施工,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未予延期,该工程已完工送电并交付使用。2016年8月5日,鸿源公司收到了业主方论坛中心公司支付的85%的工程款,为192,809.12*85%=163,887.75元。
再查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18日经海南电网公司三亚供电局、论坛中心公司、鸿源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已送电使用。2024年7月17日,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委托岳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三亚市供电局调取经供电局签认的三亚财经国际讨论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完整档案资料。2024年7月22日,经三亚市供电局核实并无案涉项目的竣工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岳池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且鸿源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工程款金额为162,809.12元并未支付,岳池公司要求鸿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是否含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本案中,案涉合同中对于合同总价是否包含税费的约定存在矛盾,则应按照常规建筑服务交易习惯确定,案涉工程款总价应为含税价款,岳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工程价款向鸿源公司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但在本案中,鸿源公司并未请求岳池公司向其交付相应金额的发票,而主张支付代交税费15,653.67元。鸿源公司向论坛中心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系基于其与论坛中心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约定,与案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金额价款并不一致,亦是鸿源公司的法定义务,其纳税义务不应由岳池公司承担。其次,鸿源公司与岳池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岳池公司应承担鸿源公司向论坛中心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款,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及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首先根据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5.2.1条:本签订本合同、并已进场施工且完成验收送电,鸿源公司在收到业主款项后7个工作日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岳池公司作为合同履行一方,无从知晓案外人论坛中心公司何时支付工程款,亦无法查询鸿源公司何时收到论坛中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且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于2019年起就因工程款纠纷一直处于诉讼状态,直至2023年12月4日鸿源公司指派的施工代表***向岳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后,岳池公司据此才得知论坛中心公司已向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岳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鸿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辩解不予支持。其次,结合实际生活中“甲方”、“乙方”的相对强势弱势实际情形,鸿源公司在收到论坛中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应主动告知岳池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或与岳池公司进行结算,但截止至庭审时鸿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岳池公司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则应按合同约定自鸿源公司收到业主款项7个工作日后起计算利息,即以162,809.1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至付清之日止。岳池公司主张超过该部分的,不予支持。
关于鸿源公司主张岳池公司交付档案资料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根据三亚市供电局的核实,案涉工程并无相应的竣工资料,鸿源公司要求岳池公司交付经供电局签认后的档案资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鸿源公司施工代表***于2023年12月4日向岳池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岳池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了施工,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未予延期,该工程已完工送电并交付使用。鸿源公司主张该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而鸿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案涉合同中鸿源公司委托***为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事宜,与鸿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应认定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真实性。认定岳池公司不具有逾期完工的事实,鸿源公司主张岳池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鸿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岳池公司支付工程款162,809.12元及利息(利息以162,809.1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鸿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费用4455.97元,由鸿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67.9元,由鸿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发包方论坛中心公司与承包方鸿源公司签订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约定,鸿源公司指定的签约代表、联系人、施工代表为***(联系电话180XX****XX)。同年,鸿源公司又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岳池公司签订的《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其中约定:鸿源公司指定的签约代表、联系人、施工代表为***(联系电话180XX****XX)。
再查明,《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第5.1条“合同价款”中第5.1.1条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未含税费包干总价):162,809.12元。”第5.1.2条约定:“本合同中5.1.1条中的总价为含税包干价,包含供电局报装费、设计费、成品半成品保护、预付费装置、各系统的设备采购、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材料费(包括主材、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人工费、机械费、与其他工种的配合费用、利润、税金及承包商应交纳的各种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包缴纳首次委托维护费等。”该合同还约定: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1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鸿源公司的开工令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采信《情况说明》是否不当;2.岳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3.岳池公司应否向鸿源公司支付代交税费款;4.岳池公司应否向鸿源公司交付工程档案资料、支付违约金。围绕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一、原审判决采信《情况说明》是否不当
结合论坛中心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鸿源公司签订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项目红线外10KV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鸿源公司又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岳池公司签订的《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之内容,***均是鸿源公司于两个合同中指定的案涉工程之施工代表,其就该工程的合同价款、施工情况、付款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所签订的《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之履约情况。经本院询问***,其确认该《情况说明》由其本人出具,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采信该《情况说明》,并无不当。鸿源公司提交论坛中心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其付款157,959.75元的银行回单,并据主张此***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的“2016年8月5日,鸿源公司收到了业主方论坛中心公司支付的85%的工程款,为192,809.12*85%=163,887.75元”内容不实。然而,鸿源公司并未举证其于2016年8月5日的资金往来凭证佐证其于当日收款情况,且其提交的2016年12月30日之收款凭证不能完全排除其于2016年8月5日收款163,887.75元之可能性,故其反驳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采信该《情况说明》,并无不当。
二、岳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
因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于《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中约定鸿源公司在收到业主款项后7个工作日后支付工程款,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岳池公司在***于2023年12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之前即已经知悉了论坛中心公司的付款情况,故岳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将案诉至人民法院,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三、岳池公司应否为鸿源公司代缴税款
案涉《保利论坛项目10kV海棠湾三线环网柜迁移工程合同》第5.1.1条中“本工程合同总价(未含税费包干总价)”与第5.1.2条中“本合同中5.1.1条中的总价为含税包干价”内容互相矛盾,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鸿源公司反诉诉请岳池公司向其支付代交税费15,653.67元,应证明岳池公司具有支付该款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但其并未就此完成举证责任,故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岳池公司应否向鸿源公司交付工程档案资料、支付违约金
鸿源公司诉请岳池公司向其交付工程档案资料,但结合一审法院向三亚市供电局调查取证的反馈情况,案涉工程并无相应的竣工资料,故鸿源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岳池公司与鸿源公司约定实际开工日期以鸿源公司的开工令为准,因鸿源公司并未举证其向岳池公司发出开工令的相应时间,其以约定开工日期2016年4月20日为基准主张岳池公司存在18天延期完工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有案涉工程并无延期情况、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内容,岳池公司由此辩称其不存在延期完工情况,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鸿源公司反诉诉请交付工程档案资料、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6.94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