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8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鸿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岳池公司支付工程款162,809.12元及利息(利息以162,809.1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鸿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费用4455.97元,由鸿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67.9元,由鸿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债务为227138.94元(其中本金162809.12元,利息55822.35元,迟延履行金1709.5元,案件受理费4455.97元,执行费23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7138.94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中的款项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27138.94元中的220340.9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2342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