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6民初1042号
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岳池县某某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71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送变电工程公司、岳池县某某局、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现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励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