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4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2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13289元、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97176.55元及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3132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5826.0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45826.04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432079.99元(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313289元、利息97176.5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61153.58元、执行费6286.9元、抵扣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45826.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2079.99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432079.99元中的425793.0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6286.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