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406号
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延河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融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