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6313号 申请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310国道三十里铺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龙江路22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额108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